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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赡养

2017年01月04日 17:17:49 访问量:548 作者:乔桂堂

论精神赡养

 

泌阳县实验中学   乔桂堂

 

当前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对赡养老人增加了很大的困难,物质条件好了,精神赡养应该跟上步伐,两者应同步并举。由于旧观念的烙印,有些人总是认为:对老人的赡养不缺吃,不缺喝,有钱花,冬住暖夏有凉就是幸福晚年,忽略了精神赡养,甚至认为人老了还要什么精神食粮。

在经济高速发展到今天,经济发展与精神赡养发生了错轨和困难,特别是外出做生意和打工者,时间是金钱。他们几近忽视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在农村有几个雇得起保姆的?就是在城里,保姆也替代不了儿女之情。老年婚姻是精神赡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人再婚问题现实仍不能得到大多数儿女的完全理解和支持,更有甚者发生与老人关系破裂的现象。现在我国因赡养对簿公堂屡见不鲜,虽然法律给老人撑了腰做了主,试想,最终结果是好事还是坏事?事实正在说明这些。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这为精神赡养提出了法律依据。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精神赡养权的社会根源

行文之初,笔者在某医院做了一个调查。某男性患者,82岁,离休金3000多元,有一子。其再婚与儿媳矛盾,儿子惧内。老人在几年来多次住院,只好雇保姆照料,儿子和儿媳从未探望照料一次。某女性患者,75岁,五女一男,俩人一班轮流照顾老人。一次两女儿照管,其母在病情发作的情况下,拍了几下女儿,又骂了几句。女儿俩不依不饶,哭闹不休,还打电话让别的弟妹来。过后母亲说记不得,女儿还说不可能。不知以后老人再病重怎么照料。某男性患者,七十四岁,有两男一女,老人在住院期间,其子女因家中琐事,吵架,后彼此又想动手,在临床的劝说下方才停息。料想后面的养老也难会不出现问题。

同样地,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摆在法官面前的也不再少数。传媒披露的有关案件,在此就不做枚举。在我国,老年人渴望法律保护他们的精神赡养权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法治框架已经确立,依法治国进程在推进,权利意识在增强。当年电影《秋菊打官司》让人们充满好奇,“讨说法”已成社会口头禅。经济、社会和文化,政治、环境和食品安全等,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影响社会和国家。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开挖公民的意识,推动着社会进步。(2我国人口在不断增加,年龄结构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根据2013年我国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报告,我国老年人口1.94亿,占全国的14.3%,其中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1.23亿,占世界的五分之一。2013年我国60岁人口已突破2亿。这与世界规定的比率来看,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成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在加快增长。(3)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在不断满足,经济的赡养已不是太大的问题,老年人更加关注自己的精神赡养。作为一个深层的养老问题,精神赡养也在培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赡养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重视人文关怀,同样不能忽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二、精神赡养的依据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存在往往都有其合理性。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存在依据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老年人的心理原因。一个人有多重需要。对于一个老人,可能有钱花,但怎么花,或许有人限制,或许身体的因素,不能去花。有需要,想表达,但又表达不出来,潜在的归属与爱会更加的迫切的需要。我们所说的精神赡养,其主要目标就是要让老人们有归属感,受到爱和尊重。家庭成员中不能很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是有着复杂的心理背景的。比如自私心理:以自己为重,以工作为借口,以忙而相互推诿。比如攀比心理:子女几个比着来,有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别人就仿效,就拒绝。比如漠视心理:没把精神赡养问题看重,以为有物质赡养义务就可以了,以为精神赡养是老人个人的问题。比如嫌弃心理:把老人看成是麻烦,是负担,是累赘。每个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这些实际的问题,子女应该努力满足老人们的精神需求,让他们得到爱和尊重,不能产生诸如老年人害怕和无助,悲伤和失望,焦虑抑郁,还有自杀倾向等。

二是伦理孝道的原因。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文化古国礼仪之邦,孔子的理论学说已成为世界的文化遗产,世界都在研究和学习孔子的学说,可是在我国孔子的家乡,有的年轻人竟不知道“三纲五常”是什么,做人的基本礼仪是什么,更谈不上怎么做好。比如:问路不下车,打招呼没称呼,一声“唉”“歪”了事;大人的朋友来访,孩子对朋友没有礼貌不打招呼同样存在。更有甚者,就连自家上下三辈都论不清。有的年轻人唱情歌一天都唱不完,真正谈论起感情和做人处世之道,却是“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有些人不要脸面,不怕违法,不顾亲情友情,骗骗东,骗骗西,不懂礼仪,生活中漏洞百出。

提高道德素质教育要从幼儿、学生基础抓起,从生活点滴抓起。如今的孩子要的是钱,是好吃的,越大价码、标准越高,越高兴。大人对他们是要脑袋不给屁股,老人确实成了“孝子献孙”,唯他是从。现在孩子少了钱包鼓了,年轻父母不在意了,放松了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关口,淡化了概念,这种松弛的家教对孩子成长很是不利。现在,我们时常发现大一点的孩子同,有的是说大话,讲硬理,对国事家事不闻不问,和老人说不到一块,他们与老人什么都是“代沟”。 赡养、尊敬父母具有道德意义,而那些家庭成员伦理素质低下者,出现打骂父母,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违背了传统道德伦理,也与现行相关法律产生矛盾。这与精神赡养更是相违背的。

三是法律方面原因。在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精神赡养,同时也没排除,但是明确了物质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可依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对精神赡养的法律解释

精神赡养应存在于婚姻家庭之中,也包括存在于婚姻家庭关系之外。在家庭

生活中, 赡养人要关心被赡养人的感情和心理需求,让他们在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包括为老人提供物化的精神赡养保障,还要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提供情感的精神赡养,让老年人在感情、心理上温暖和愉悦。

我想在这里特别强调几点:(1)不能割裂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关系。物质是前提,是保障,这一点我们都懂。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已从温饱达到整体水平的小康,对于吃的问题,已不是问题。我们赡养老人,其对象是人,不是只有吃的就能解决问题,不像对待动物。我们人类是有着丰富情感的,在精神世界中渴望得到关爱和温暖。关爱老人,就要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不能因为他们年龄大了,一些该有的尊重就没了,一些该有的幸福就不需要了。确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是要有两个方面的。既要包含物质赡养,也要包含精神赡养,这就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重视对人的尊严。同时对两者的强调,让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不可分割,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赡养人对精神赡养的恶意逃避。强调不可分割就是更好地为成年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2)精神赡养有着多重依据。一是父母子女关系,无论血缘关系,还是法律拟制,无论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法律拟制的收养关系,另外还有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子女对于父母应尽到赡养的义务,这是《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关于精神赡养已写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之中。

另外还有契约关系的存在, 对老年人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保障老人进住养老院或福利院等。这些契约关系虽然不同于合同关系,但在履行内容上也是要和老年人的生活内容联系,当然这里面,同样包含精神赡养的义务。

3)赡养人的主体范围要扩大,除了上文提到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拟制领域中涉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还要包括老人进住的养老院或福利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等。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此归纳为自然人和社会机构这两大类主体。在社会机构上,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养老机构的设置,加大相关立法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让精神赡养人的主体范围真正扩大。

4)关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目的问题,要体现在行为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被赡养人怎样在感情和心理上,有了真正得到温暖和愉悦?不是只看表面,要真正去了解他们,落实定期看望制度,“常回家看看”,交心而不是精神摧残,真正达到精神赡养的目的。恐怕方式和途径上是灵活多样的。道德层面的、法制层面的,还有立法技术难度和精神赡养法律的可操作性、实效性。这些都是要考虑进去的。

四、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和相关内容

1、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

精神赡养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一方面是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包括能为老人提供物化的精神赡养,也就是为老人提供精神生活所需要的物质保障,给老人购买电视、电脑、书籍、乐器等等,付给相应的满足精神需求的现金费用;还包括情感的精神赡养,给老人的亲情慰籍,在情感上真正做到精神赡养。总之是给老人真正带来精神快乐和幸福。

另一方面是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这种行为无疑会给老人带来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精神虐待。诸如象在行为上伤害老人,有侮辱老人的行为和动作或者殴打老人;在言语上伤害老人,讽刺挖苦老人,辱骂老人;限制老人生活自由、人身自由,阻止老人再婚,阻止老人交友,不允许老人参加文艺体育活动,并且妨碍其他在精神生活上的追求。

这种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是违背法律的。对于一般的情况,由不作为到作为,能通过反思,或在教育下有所转变,进而到作为,落实精神赡养,也就达到了目的。倘若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精神赡养从形式上可分为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两种;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为物化的精神赡养、情感的精神赡养;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还可分为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在内容和范围上是很广的,大体上可以通过道德层面的内容、法律层面的内容来做出说明。精神赡养的内容在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很高,而且非常广泛,没有止境。用几句概括的话来说就是要对老人关怀得无微不至,让老人常常感到欣慰感到满足感到幸福。精神赡养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看,就是要有必要地对老人探视或看望,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这种不可缺少的精神关注。

五、精神赡养责任道德的法律化

第一、老年人对精神赚养的渴望

老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低,主要来自生理、社会和家庭环挽的影响。他们生理机能的不断下降致使感知迟钝,很难与外界沟通,于是就孤独,在此境遇下,保守固执。老年人体力、精力下降也会使他们产生自卑感,感觉无能无助。一些从工作岗位上离退休下来的老人,离退休后闲在家中如果没有很好地做到角色换位,他们就会感到更加的烦恼,产生种种的不适应。心理压力过大时,就会带来消极、失落,或者产生疾病。过去的人际关系发生变化,他们就会觉得自己不再当年,过去的豪情壮志,能力水平变没了,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他们就会觉得自己老而无用,产生活着没意思等想法。

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要努力做到自我克服,走出家门,回归社会,转变观念,建立新的生活模式和向往。同时,爱人、子女也要做好对他们的心理慰藉,在家庭的关爱下,克服脆弱获得家庭的关爱。当然老年人这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也必须引起政府的关注,如何让他们发挥余热,以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给他们再利用的机会。社会在发展,人类在继续,老年人同样渴望有所作为,能被再利用。物质生活之忧已不存在了,自己的精神世界也要更为关注。让老年人的精神追求得到发挥,使之成为新生的力量,再次实现自我的动力,给他们一个生活的支柱。

第二、是实现道德的法律化

国外的立法中,在实现道德的法律化。比如将涉及到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和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写进法律,不仅在道德层面,更要以法律层面来维护一些规范。这种立法模式已是一个普遍现象,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利用立法程序,对公民要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对一些公民经常的违反的活动法律化后,就不再只依靠舆论、信念、意志的力量,而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我们知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道德不足以维持其底线,或者阻止底线突破,法律就必须靠国家强制力来捍卫道德的底线。在社会急速转型的时期,精神赡养法律化同样符合我国物质水平的需要,要考虑减少转型时的道德失范。老龄化社会已摆在我们面前,这是现实的需求,法律就要保障老年弱势群体的精神权益。

六、进一步完善精神赡养法律法规

我国于2013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修订,并在当年7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同时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法的依据。法是善意的,要想确保精神赡养的到位,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加强完善,在实践中让其成熟起来。

1)子女实现精神赡养,这对现行的劳动法规来说,确实有很多难堪的局面。要从落实和改革职工休假制度入手,对探亲休假制度做出调整。比如如何做到新法中的“常回家看看”,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就是子女的休假权要真正保障。用人单位怎样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探亲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作为其主体,如何维护劳动者的休假权,要真正来保障。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真正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日前依然存在打工者双休日不能保障,回家探亲的时间不能确定。即使在统一的假期内,全国人民都来挤五一、挤国庆和挤春节,也是不现实的。回家会一票难求,回家会一路拥挤,回家之途漫漫无期。这些,都在让精神赡养的实现出现了不小的难度。

2)国家正在调整相关的计生政策,比如有些城市单独二孩制度开始实施等。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特殊的家庭结构让独生子女的养老出现压力,老年人面临着养老缺失的问题,精神赡养更是不好实现,试想一对夫妻肩负起四个老年人的探视义务,时间上如何化分,更不说精力了。独生子女常回家看看只是理想中的愿望。

3)精神赡养的维权同样需要落实和强化,对相关审理和执行制度如何来维护实属需要继续探究。我们知道精神赡养不同于物质赡养,能够物化量化。精神赡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感受,对不同的人需求又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诉诸法律,精神赡养类的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就要结合实际,产生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是万能的。强制判决出来的亲情恐怕也是苍白的,赢了官司,也不一定却赢了情感。

真正在审理过程中,本照调解优先,柔性执行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立情绪,让双方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凝聚亲情,化解矛盾。强扭的瓜不甜,被动接受的赡养更是难以实现亲情。执行精神赡养要感化,慎强制,多宣传,多了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一些宣传片、善行孝举等的激励下,打动感化被执行人。结合社区的力量,请专家,请干部,请长辈协调督促,消除分歧,凝聚亲情,真正实现法律的作用。当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出现争议, 即情感基础出现了危机,在审理时要以修复情感为基础,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诉讼适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其前提必须是调解。上面我们谈到精神赡养与经济赡养是不可分的。适用现行法律时,有关违反赡养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也适应于精神赡养的规定,要在落实中做到合理的变更。

当下,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老年人群体的精神需求也在激励我们的法制健全,只要解决了这一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现象,才能更好地实现精神赡养义务的法律法规,健全精神赡养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良好且长效的运行机制。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乔桂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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